四、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条件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30 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构成破产债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破产宣告后的新生债权,除了应列入破产费用的外,不得由破产财产受清偿。

  2. 须为财产上请求权。属于人身性质请求权,因不能够强制执行,不得纳入破产债权。但是,该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因债务人不履行而受损失的, 其赔偿请求权得列入破产债权。

  3. 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不参加破产分配,故不得成为破产债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债权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则不妨成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以下请求权,得成为破产债权:(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经由担保物清偿后的未足清偿部分;(4)破产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5)上述债权,应计算利息的,至破产宣告

之日止的利息;(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其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由此所产生的债权;(7)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经法院确定的赔偿额。

以下各项,不得成为破产债权:(1)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3)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

  1.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此外,按照现行规定,未按法定期间申报的债权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 37 条的规定,劳动债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和欠缴税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而是先于破产债权受偿的特别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