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券的发行

(一)公债券的发行

在我国,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发行一般都是为了满足特定的集资需要,由于它们是国家财政或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因此法律对其发行的条件、程序和票面形式都不做特别规定。

  1. 公债发行的主体是政府及政府机构。

  2. 公债的发行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3. 公债在各种债券中具有最高的安全性。

  4. 公债的利率一般比公司债券或金融债券低。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1.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我国公司法第 159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资金可依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此而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1. 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包括法律要求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的信用条件和其他政策性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时,除应当具备上述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的发行条件。

  1. 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1. 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

  2.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授权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文件。

  3. 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 制作债券。

  5. 销售债券,收回债款。

  6. 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1.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2.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 千万元;

  3. 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发行条件。

  1. 企业债券的发行程序
  1. 制定发行章程。

  2. 申请、审批。

  3. 公告发行章程。

  4. 信用评级(并非必经程序)。

  5. 委托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6. 销售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