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议决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 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 召集原因。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法律规定,这是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按规定它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召开;

  1. 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3)清算组或者占无担保债权总额 1/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
  1. 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本地的,应提前 7 日通知;债权人在外地的,应

提前 20 日通知。

(二)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

  1. 会议主持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2. 表决代理。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 决议方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通过,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赞成;(2)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和解协议时,应当占这一总额的2/3 以上。这里所说的“债权额”,指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已申报债权的总额。

  4. 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也不论是否投票赞成该决议,都当然

地受会议决议的约束。

  1. 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的,可以在该决议作出后 7 日内提请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