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57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