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57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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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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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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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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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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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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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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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57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