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同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的含义

所谓“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以严格的程序作保证,对不同的建设阶段都提出了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是一项具有独创性的环境法律制度,有利于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有效地贯彻了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1.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1)新建项目,指原来没有什么基础,从头开始建设的项目。(2)扩建项目,是指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或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而在已有的建设基础上再行建设的项目。(3)改建项目,是指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为了改变生产工艺,增加产品种类以及为了提高产量或质量,在不扩大原有建设规模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项目。

  2. 技术改造项目。指利用更新改造资金进行的挖潜、革新和改造的建设

项目。

  1. 凡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执行“三同时” 制度。

  2. 即使是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也应当同治理环境污染一样,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无疑是对原有的“三同时” 制度的新的发展。

(三)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的验收

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和使用前,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申请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治理的效果以及其达到的标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自接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审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已被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要求前期审查、审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设施按批准和设计要求建成;安装质量符合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标准;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外排污染物符合要求;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违反“三同时”规定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办事,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以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因违反“三同时”制度而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和其它公害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其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