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演化而来的,它是我国农村承包责任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农村的承包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形式。为了保障农业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与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基础上,自主地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具 有物权法上的排他性。因此, 承包经营者以外的一切个人和组织,包括作为土地发包方的集体组织,都负有不得侵犯承包经营权的义务。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而且仅限于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性生产经营的范围内。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均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者应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