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下列两项基本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平原则。自愿主要指竞争者不得强迫、胁迫或利诱交易对方同自己进行交易或不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平等指竞争者应相互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不得为自己利益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市场应当是自由开放的,竞争者参加竞争的机会应是均等的,另一方面要求竞争者不得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不当利用自己的竞争优势。公平原则还要求竞争者只能以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竞争,不得进行幕后交易。(二)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此项原则要求经营者无论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均应出于正当的商业动机,以正当的、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