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1.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银行法》第 2 条规定了它的法律地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于政府。

  2.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二)领导体制

  1.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其中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2.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3.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其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主要有:办公厅,计划资金司,政策研究室, 条法司,调查统计司,银行司,保险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金融市场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科技司,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货币金银司,会计司,国库司,人事司,教育司,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享有独立的权力。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和垂直管理,在行政隶属、业务经营上与地方不发生直接关系。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下,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