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破产案件的终结
(一)终结的事由
破产宣告后,有下列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1)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2)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的。
(二)终结的效果
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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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至此,破产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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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宣布清算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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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不再清偿。债权人无权向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提出请求。但是,债权人可以就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请求破产企业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