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组织

(一)商业银行概述

  1. 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 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该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2.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除了以具体条款规定商业银行的行为准则外,还列举了以下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的要求开展信贷业务,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则;独立经营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依法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原则;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

  3. 中国的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以及经济中心城市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成立的城市合作银行等。

  4. 不属于商业银行的政策性银行,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进行宏观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三家,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章程是规定公司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各种权利能力的根本准则,是公司对外展示其权利能力和对内实行管理的依据。

  2. 注册资本。是指商业银行成立时,记载于银行章程并已经筹足的自有资本额的总和。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符合规定的最低资本实缴资本额(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为 20 亿元,不设分支机构的全

国性银行为 10 亿元,区域性银行为 8 亿元,城市合作银行为 1 亿元,农村合

作银行为 5 千万元)。

  1. 商业银行的投资入股。
  1. 不得投资的情况。国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向商业银行投资;政策性银行不得向商业银行投资;信用合作社除向合作银行和信用联社外,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

  2. 限制投资的情况。下列投资须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 10%以上的;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向金融机构投资的。

  1. 保险公司投资金融机构的金额不超过其资本金的 25%;证券公司投资金融机构的金额,不超过其资本金的 20%;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
  1.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要求商业银行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2.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的工作人员组成,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3.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其他设施。

(三)分支机构

  1. 设立分支机构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定,而是根据业务需要而定。

  2. 资金限制,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各商业银行总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

  3. 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公告,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四)商业银行的职能

  1. 信用中介职能,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货币资本的企业,其从事放款和投资业务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和其他形式吸收的资金。吸收资金被称为负债业务,而运用其资金的业务称为资产业务,分为放款和投资两种。

  2. 支付中介职能,即货币经营的职能,主要表现在其中间业务上:包括汇兑业务,代收业务和代理融洽业务等,这是商业银行吸引客户和提供社会财务服务最主要的方式。

  3. 信用创造职能,这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最显著的特征。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在支票和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 贷款可转化为存款,在存款不提取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 最后,整个银行体系可以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这就是信用创造功能。

  4. 创造金融工具的职能,商业银行在其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中不断地创造着各种金融工具,如可转让定期存单,各种金融债券、银行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

  5. 金融服务职能,商业银行除了资产负债业务和汇兑、结算业务外,还有其他业务,因为这些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而且不影响银行资产与负

债总额的经营活动,所以被称为表外业务。其业务种类:现金管理,代理保管,代理租赁,代客资信调查,信息咨询业务;还有提供商业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票据发行便利,贷款销售与资产证券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