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会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 2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在法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帐簿、

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 2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 2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 2 千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偷税的法律责任。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下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10

%以下的,除追缴偷税款外,处以偷税数额 5 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或应缴税款的 10%以上不满 30

%并且偷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

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或应缴税款的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纳税人交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 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行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外,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4.抗税的法律责任。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

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除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以拒缴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5.行贿的法律责任。行贿,是指纳税人为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给予税务人员财物的行为。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5 倍以下的罚金。

(二)其他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 企事业单位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

  2. 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 10000 元的,除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处以骗

取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除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处以骗取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交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 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数,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0 条、第 41 条、第 42 条、第 44 条规定, 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2. 税务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