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法》第 80 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3。《劳动法》第 80 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1.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劳动法》第 81 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①组成。”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至 2 人。《劳动法》第 81 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地方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3.领导和监督仲裁

① 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即企业家协会的代表。

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1.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2.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3.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4.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5.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求工作;6.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仲裁员资格经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 1 名首席仲裁员、2 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 1 名。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 1 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的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负责仲裁庭的记录工作,并承办与仲裁庭有关的具体事项。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