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矿产资源法

一、矿产资源法绪论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与特点

矿产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1. 概念。所谓矿产资源是指赋存在地壳内部和地表的,由地质作用所形成的,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是在地球形成以后,在地壳中经过漫长的天然地质作用而形成的,具有数量上和质量方面的规定性的,具体包括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水汽矿产等。

  1. 矿产资源的特点:
  1. 矿产资源是一次性资源,采后不能再生。它们的形成要经历漫长的地质年代、不像可更新资源那样,只要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与合理的经营条件下,就可以使之不断地更新繁衍,并被人类永续利用。到目前为止,人类还不能找到使其恢复和循环使用的办法。

  2. 矿产资源是潜在性资源。绝大多数矿物赋存状态隐蔽,成分复杂, 有益成分经常伴生或共生,而且分布极不均衡。以我国为例,穷矿多,富矿少,单一成分的矿少,多种成分的综合矿藏多。我国约有 4/5 的有色金属矿, 2/5 的金矿,1/4 的铁矿和许多煤矿都与其他重要矿产共生或伴生。而且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大型超大型矿床偏少,中小型矿床多。

  3. 矿产资源是耗竭性资源。就已知和现存的具体矿产资源而言,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随着矿业劳动的进行,矿产资源作为劳动对象都要逐渐被消耗掉。而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却恰恰就在于它是开采矿物原料的源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正日益扩大。我国资源总量不少,但人均资源量不足。且人口众多,人均拥有的矿产资源量仅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随着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的消耗量必将大幅度增长, 矿产资源的状况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的重要原因。

  4. 贮存的隐蔽性。矿产资源多数埋藏于地下,只有经过地质勘探才有可能认识和发现它们,而且要经过采掘和冶炼等生产过程,才能把矿产品变为生产和生活资料为人类所利用。正由于其不像有的自然资源可以直接利用,才使得勘探和开采矿产品的矿业成为了国民经济中一个必不可少的产业部门。

  5. 与土地的关联性。矿产资源贮存于地下,或处于一种依附于土地的状态,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与土地紧密相连,所以在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利用中,其各种生产经营活动都或多或少要对与其相关的土地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与相关土地的关系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社会关系。

(二)矿产资源法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所谓矿产资源法是指调整在管理、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矿产资源法与矿业法。矿产资源本身的特点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成为了任何一个国家的极重大的任务。正

因如此,当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矿业立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中有关矿产资源的立法都是以矿业法为主,或是围绕矿业权而进行的。

所谓矿业权是指,直接支配国家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并享受因此所得的利益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矿业权又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实质上是国家以探矿权人对地质勘探的投资为条件,允许探矿权人对国家专有的某一特定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将此种权利义务关系赋予了物权的性质,以将来优先取得与先定的探矿权相关联的采矿权为对价,保证了探矿权带有风险性的勘探投资,将来有可能通过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市场转让而获得合理补偿。

采矿权实质上是国家允许采矿权人直接对国家专有的某一部分特定化的矿产资源直接进行开发利用,并取得矿产品的所有权以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取利益为条件,要求采矿权人支付相应的对价(一般是采取分期分批长期付款的办法),来满足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经济利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矿业法的基本内容也就一般包括:各项矿业权的权能内容和保护方法;各项矿业权的取得、变更和转移;矿业企业的分类和经营;矿业权与土地的关系以及对矿业企业的行政监督和管理等。

我国矿业的生产和管理长期以来一直隶属于其他的工业经济管理部门,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还在进行之中,尚未形成统一的矿业管理体制,所以进行矿业立法有很大困难。可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秩序的混乱和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又亟需以法制的方法进行规范和治理,所以才制定了矿产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