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

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