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旅客

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按照这一规定:第一,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如在运送活动物时随船照料活动物的人员,视为旅客。这些人员与承运人之间虽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在船上的权利义务与一般旅客相同,当他在运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的,可以取得与一般旅客同样的赔偿。第二,成年旅客根据合同免费携带的小孩,是承运人依其与成年旅客间的海上货物运送合同运送的人,当然属于旅客。在我国,每名成年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 1.1 米(含 1.1 米)以下旅客 1 名。

(一)旅客的权利

  1. 搭乘承运人提供的符合要求的船舶,完成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的旅行。

  2. 免费携带一定的行李,并凭客票托运一定的行李。

  3. 就自己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向承运人索赔。但是,行

李在运送期间内灭失、损坏的,除非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了联合检查或者检验,否则,旅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具体地说:(1)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2)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 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否则,除非旅客提出反证,视为其已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依我国《海商法》第 258 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

权,时效期间为 2 年,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 年;(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旅客的义务

  1. 支付票款和其他应由旅客承担的费用。

  2. 在船期间,遵守客运规章,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

  3. 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旅客违反这一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于旅客违反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其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