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资合公司(即资本的集合体),实行股份等额化(及证券化) 和转让自由化,对股东身份、资格和最高人数都没有限制,因而能够广集资金,扩大规模,并保持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永存性。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雏形,是 1602 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和 1613 年英国的东印度贸易公司。当时,这些公司都是由政府特许成立的。自产业革命以后, 股份有限公司风行西方各国,成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其设立制度也逐渐由特许主义、核准主义转为准则主义。成熟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主要特点:(1)资本证券化,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允许自由转让;(2)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相分离,股东除了负出资义务外,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虽有资本所有权却没有业务执行权,股东会不参与经营,企业经营权由董事会和经理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