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下面的特点:

  1. 它具有明显的涉外性。依海商法,海上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不包括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换言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的这一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原因在于,我国的沿海运输与内河运输已经由《经济合同法》及据此制定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而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是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制定的,二者存在着区别。

  2. 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3. 合同的效力往往及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除承运人和托运人外,实际承运人、收货人等也要受合同约束。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种类

  1. 件杂货运输合同(零担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是指海上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这种合同具有下面的特点:(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一般都是依确定的航线、固定的停靠港口及规定的费率经营班轮的班轮公司,所以又称班轮运输合同;(2)在件杂货运输合同中,由于承运人要和为数众多的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一般都不一一进行谈判并拟定合同文本,而是采用印在提单或其他海运单背面的定型的合同条款。因此,以提单为主的海运单就成了件杂货运输合同的主要证明,故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又被称作提单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是最常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之所以被归入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是因为在航次租船中,船舶仍由出租人占有和控制,承租人只是为了运送货物才租赁船舶的舱位,与班轮运输合同大体上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区别, 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 作为件杂货运输合同承运人的班轮公司,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拒绝运送托运人的货物;而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则可拒绝他人的租船请求。

  2. 由于件杂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往往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合同条件一般都是承运人拟定的,所以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约提单条款,规定承运人应承担最低限度的责任和义务。我国《海商法》第 41—91 条具体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指出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如果违反海商法的上述规定,即为无效;换言之,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低于海商法的要求。而航次租船合同双方的谈判地位则至少在理论上是平等的,因此,我国《海商法》第 94 条的规定,《海商法》第四

章中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除第 47 条承运人适航义

务和第 49 条不得绕航义务对航次租船合同是强制性的外,其他规定都是任意性的,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1. 件杂货运输合同注重货物的性质和数量,而对船舶,只要是适航的,在其他方面一般没有特殊的要求,所以一般都允许使用代替船舶,提单上往往载有代替船舶条款和转运条款。而航次租船合同则较注重船舶的特性, 合同中往往都订有船舶说明条款,出租人应按约定提供船舶。

  2. 班轮运输一般按照固定的费率收取运费;而航次租船合同的运费由双方协议确定。

  3. 件杂货运输一般由班轮公司安排泊位进行装卸,合同一般不对装卸时间及滞期费进行约定;航次租船合同中,由于装卸货物均由承租人负责, 装卸期间和滞期费、速遣费往往成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1. 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运输方式并没有新的通道和工具,而是利用现代化的组织手段, 将各种单一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打破了各个运输区域的界限,是现代管理科学在运输业中运用的结果。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下面特点:
  1. 它必须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而且其中必须有海上运输方式。在我国,由于国际海上运输与沿海运输、内河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国际海上运输与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可以视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2. 多式联运虽涉及到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但托运人只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一份合同,只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取得一种运输单证——多式联运单证,只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种费率交纳运费。这就避免了单一运输方式多程运输手续多,易出错缺点,为货主确定运输成本和货物在途时间提供了方便。

必须注意的是,由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自一港经两段以上海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海上货物联运合同,虽然涉及到多个海上承运人, 参加运输的除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运人以外,还有与承运人具有另外的合同关系的实际承运人,但由于只涉及到一种运输方式,因此不属于海商法规定的多式联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