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效保险合同

(一)无效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合同,指当事人所签定的合同的内容或其程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有以下种类:

  1. 主体不合格。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投保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投保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 保险人没有所承保险种的权利能力,保险代理人超出险种授权范围,没有保险营业资格的主体等。凡是这些主体所签订的保险合同都因为其主体资格不符合保险法、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意思表示不真实。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受了

对方的欺诈或胁迫的两类情况。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的行为;胁迫指当事人以一定的条件威胁,对方为避免威胁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被迫接受不平等的条件订立合同的行为。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可以由投保人作出,也可以由保险人作出,只要当事人举出对方有欺诈或胁迫的证据,就可请求法律宣告该合同无效。

  1. 客体不合法。客体指保险标的,客体不合法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危险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了危险,或者该标的是不可能发生约定的危险的情况,即构成了保险标的的不合法。

  2. 重复保险。为避免道德风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多少赔偿多少,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保险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对财产重复投保,应将被保险人的名称及保额通知各保险人, 若故意不通知或图谋额外保险收益的,该保险合同无效。

所谓道德风险,是一种无形的人为风险。例如,有意造成危险事故发生, 从而导致损失结果或扩大损失程度等。

  1. 未经授权。指在死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的同意,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死亡保险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认并约定保险金额的,以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都将被视为含有道德风险而被宣布无效。

  2. 虚报年龄。人寿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年龄不作如实的陈述,其真实年龄已经超过了保险人规定的年龄的上限,使人寿保险的条件消失,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后果

无效保险合同的认定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理后作出。其程序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认定无效保险合同的申请,并负责举证,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该合同的内容或程序确实构成违法的,应宣告该合同无效。无效保险合同的效力自合同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因履行合同

而相互交付的保险费和保险赔偿金及保险给付应当各自返还。除了这些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外,尚有一些是部分无效合同,如,投保人善意超额保险, 应视超额保险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