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资源的所有权与水的开发利用权

(一)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作为一种资源, 其所有权不能由国家以外的其它民事主体享有。这是由水资源的有限性,重要性以及水权的社会性等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二)水的集体所有权

我国《水法》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水的

集体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水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取水权

所谓取水权是指以对水的利用为目的,改变水在自然状态下的空间位置,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等水资源里取水的权利。

  1. 法定取水权。我国《水法》规定,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或其它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2. 取水许可证制度。除法定取水权以外,其他从地下、江河、湖泊直接取水的,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即必须取得取水许可证,才能享有取水权。而且,从地下取水的,还须申请取得专门的地下水开采权。

  3. 与水利用有关的其它权益。水运中的水利用权利、水能的水利用权益、渔业的水利用权益,不但在水法中要有规定,更多的要在交通运输法、能源法和渔业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