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1. 公开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公开原则,即所谓信息公开制度,它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具体体现为:

  1. 证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

  2. 证券发行后,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上市交易;

  3. 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适法地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一切信息。

公开原则是公正、公平的前提和保障,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必要措施, 是证券法的精髓所在。

  1. 公开的内容

凡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都是需要公开的内容。

  1. 初次公开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1. 持续公开

是指发行人在证券已经发行或上市后,应继续不断地披露有关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重大信息,主要是公开有关发行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资料,内部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或变动情况,重大诉讼等。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市场中,立法者应制定公正的规则,司法者和管理者按照这一规则公正地执行法律,对一切被监管者给予公正待遇。公正主要是针对债券管理行为而言。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规定,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即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平地开展竞争,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即所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

债券市场的公平首先是秩序的公平;其次是主体地位的平等;最后才是等价交换。总之,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