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银行法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它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中央银行的历史

18 世纪开始的工业革命使经济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业务量也随之增长,金融市场需要有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统一的和公正的并且能够支持商业银行资金安全运转的清算机构和监控机构。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西方主要国家相继建立了中央银行。经过了 30 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后,中央银行的职能基本明确,即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国家的银行。

中国的中央银行产生于本世纪 20 年代,1924 年广东革命政府设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家中央银行。1928 年在南京成立了新的中央银行,至 1945 年中国的中央银行才具有了中央银行的全部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是 1948 年 12 月 1 日由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建,承担了我国货币人民币发行的职责,并在全国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至 1983 年 9 月国务院作出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改变了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的局面,建立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各专业银行为主体,多家金融机构并存的银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