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编 经济法学·

导 论

经济法被称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时间不算太久。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差异,经济法的理论相去甚远,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经济法概念。

在很多国家,法学家把经济法看成是国家依靠行政权力干预国民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德国学者就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是国家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日本的学者则认为经济法是通过国家的权力来完成民法无法完成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说法虽然不一样,但基本意思却是相同的,即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法律。

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以及它和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始于改革开放之初,研究经济法理论的人士大都在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问题上,主张经济法是同民法及行政法相区别的,坚持经济法是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对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则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

尽管由于对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不同看法直接影响到了对经济立法的性质的界定,但各种不同的经济法学说却反映出了一个共同的事实。这就是,随着从本世纪初开始的各种经济立法对社会关系进行纵横交错的领域性调整这种现象的出现,人们逐步意识到,只有自觉地理解和运用综合法律调整的方法,同时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手段来对某一特定的经济领域进行综合调整,才有可能更有效地发挥出法律手段的作用,实现法律系统调整的社会功能,最终达到全面调整特定经济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预定目标。各种经济法无疑都是这样一种围绕着某种特定的经济活动领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综合性调整的立法。所以,有人为区别于传统的“部门法”的调整方法,而将其称之为“领域性”调整的方法。

近年来,随着系统理论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应用,不少同志主张在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的理论概念和框架概念的基础上,将经济法与传统的部门法都看成是一个个的法律规范系统,将其作为我们整个法律体系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个的子系统。像经济立法这样一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调整经济生活这一特定社会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其特有的综合立法的结构形式而集合在一起,其无疑具备系统的结构性。这些法律规范,以整体的形式与外界发生作用,从而又具备了经济立法调整经济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特定的系统功能性。在经济立法的法律规范中,既有调整纵向经济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范,又有调整横向经济法律关系的民法规范,还有调整各种经济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等,这显然具备了系统的综合性。

总之,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指的应是我国全部现行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遵循一定的规律和原则,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组成的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一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或系统。而构成这一系统的要素就是经济法律规范。

这里所谓经济法律规范,指的是国家机关在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制定的对经济关系参加者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在这里,经济法律规范具有广泛的涵义,既包括调整我国社会客观存在的商品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又包括调整国家在组织领导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调整与经济活动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具体说,就是把规定我国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关系的部分宪法规范, 调整我国社会商品所有者在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等价有偿的商品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调整国家在组织、领导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行政法规范,调整国家财政、税收、金融、劳动、环保等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各种相应法律规范,以及规定经济犯罪及其制裁的部分刑法规范,都看作了经济法的构成要素。

我们在学习和研究经济法时,必须注意其统一的调整目的,还必须注意其由于调整手段的不同,在形成法律关系时所必然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

首先,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决定了调整管理关系的法律方法必然是以一定的意志决定或者管理指令、命令等为构成要件。这在客观上要求在运用法律规范调整这一关系时,必须采取以行政指令和服从为主的方法,即他律式的法律调整方法。这种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它反映了国家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从事宏观调控活动时所形成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即垂直关系,体现着市场经济管理关系参加者的非平等地位;第二,它表明在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中主要运用命令性的原则,即国家的管理指示和命令的方式,通过授权、豁免、命令、禁止、许可、核准、确认、取缔、保护、制裁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加以规范,对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加以协调,从而实现国家在社会范围内对市场经济生活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三, 它意味着市场经济管理关系中的主体的利益是不等价的,当事人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相对利益,国家可以从全社会利益出发,对商品经济活动及其主体的行为加以检查和监督;第四,它还意味着在市场经济管理关系中,国家机关往往以行政领导者的身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令性决定,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和交易关系加以干预,从而体现了行政强制的性质。

其次,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决定了,任何商品经济都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等价、有偿地进行。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了商品交换关系及其法律表现形式的基础,当然这也是在市场经济中自律式法律调整方法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客观依据。很显然,自律式的法律调整方法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这种调整方法的特点是:第一, 它反映了具有横向性质的商品经济关系参加者的平等地位,体现了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所形成的交换关系;第二,它意味着在横向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即国家允许市场主体作出以取得一定权利为目的的行为, 从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自主权;第三,它还表明商品经济关系的当事人在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离开一定的利益关系,商品交换及其过程就没有实际意义;第四,它也意味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主体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进行各种法律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规范经济行为, 保障经济运行,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经济法的理论, 必将随着经济立法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探寻经济立法的规律,掌握经济立法的特点,对于我们学习和研究经济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以上是有关经济法的一些理论性介绍,供读者在学习本书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