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一)期限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180 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期间权利、义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收回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 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合作延长期限一经批准,合作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解散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

合作企业解散,应依法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