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和收货人

我国《海商法》中所说的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我国海商法中的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本人,也可以是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1. 按约定提供货物的义务。(1)托运人应及时将货物运至船边或承运人指定的其他地点,以供装船;(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者事先征得承运人同意,托运人不得擅自更改约定的货物种类;(3)托运人应当妥善包装货物,做到包装牢固、标志清楚,适于运输;(4)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托运货物, 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准确性。

  2. 办理货物运输所需手续并向承运人交付单证的义务。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 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3. 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运费一般均由托运人支付,但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4. 及时按约定收受货物。

  5. 不得擅自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必须说明的是,即使托运人已经向承运人申报了货物的危险性质并取得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由此造成的损失,除共同海损外,承运人概不负责。

(二)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权利1.取得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船舱位;

  1. 有权凭提单等运输单证在目的港提货;

  2. 在货物因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而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灭失、损坏或者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时,有权向承运人索赔。但是:

  1. 收货人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必须及时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如果承运人自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 60 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不适用因迟延交付引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

  2. 收货人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①如果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显而易见的,收货人应当在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时将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通知承运人,否则,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②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 7 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

续 15 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换言之,收货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书面通知的,将来索赔时就必须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另行提出证据,如货物检验人的报告。但是,货物交付时, 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为鼓励当事人通过检验确认货物的状况, 以减少纠纷,便利纠纷的解决,海商法明文规定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在我国通常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一方追偿。并要求承运人和收货人相互提供合理的必要条件。

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的,收货人向实际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与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具有同样的效力;向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与向实际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具有同样效力。

  1. 收货人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依我国海商法,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 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但在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对承运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就货物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2 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托运人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

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损失是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托运人的过失责任制,具体的说,托运人的赔偿责任包括:

  1. 托运人未尽妥善包装如实申报托运货物义务,承运人由于包装不良或者资料不正确受到损害时,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不能以这一受偿权利对抗托运人以外的人。如果提单上没有批注,货物因包装不良或者托运人申报不明受损的,承运人应先自己对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负责,再向托运人追偿。

  2. 因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所需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 托运人未履行托运危险货物时的特殊义务,致使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而受到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