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作为义务

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由《产品质量法》的若干禁止性规范所规定,主要表现在:

  1.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主要包括机电产品和药品。

  2.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地是生产产品所在的某一地区,一般指某一级行政区域,厂址是企业进行业务活动所在地。一般来说,企业的厂址与产品的产地是一致的,但随着经营范围的扩大,有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分布非常广泛,生产制造厂不止一个,还有某些联营企业,这些情形下就会出现产地与厂址不完全一致。厂名是企业名称或者商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标志。由于厂名、厂址、产地均与某种产品的质量、声誉有密切关系,因此产品质量法为防止假冒他人厂名、厂址、产地以次充好,明文规定生产者负有不得伪造或冒充他人产地、厂名、厂址的义务。

  3.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认证标志即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书,并准许按规定使用的标志。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分两种,即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标以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表示该产品经过公证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它向消费者和用户传达了正确可靠的质量信息。所谓名优标志是优质产品的荣誉标记。名优标志

分两级,一级是国家级的,有金质奖牌、银质奖牌两种。另一是部级、省级的,其标志为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优”字标志的图案。获得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企业可以在该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容器上面标记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是企业依法享有的荣誉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因此法律不允许伪造和冒用。

  1.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造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一种违法行为。例如在羊毛中掺入石粉、砂土,在棉花中掺入石英粉,在鲜奶中掺水,在白酒中掺入甲醇甚至农药等。这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予严惩。所谓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 用别的产品冒充本来意义上的产品,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以次充好是生产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用低档产品冒充高档产品,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所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这种行为同样影响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故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