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法及其主要原则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因此,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其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保险的行政法规,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中涉及保险关系的规定。可以将保险法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保险业

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二部分是保险合同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第三部分是保险特别法,是专门针对某类险种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规定等。

(二)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法》第 4 条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包括确定保险人的资格,订立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保险法》第 7 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包括擅自降低保险费率,诋毁同业伙伴,诱导投保等行为。

(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当事人所签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保利益,是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后产生的经济利益。

  1. 财产保险利益的条件是;第一须为合法利益;第二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即投保人对于其财产现在享有或预计享有的利益;第三须为确定的利益,即该利益是可预期实现的。

  2. 人身保险利益的条件是:第一,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第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最大诚信原则

所有的合同,均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经济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尤其讲究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要将被保险利益的真实情况完全告诉给保险人,如有任何隐瞒则可能导致整个保险合同的无效。因为投保人的告诉是保险人评估风险和计算保险费率的基本依据。

(五)损害赔偿原则

此原则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获得赔偿。赔偿的数额不超过损害的数额,即赔偿是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所以,赔偿应当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赔偿金额是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三者中最小的一个数额。凡是不符合最小数额原则的,即可构成道德风险。

(六)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指实现保险利益的权利代位和被保险标的物残余价值产权的代位两种。其中权利代位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赔偿,之后有义务将追究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责任的权利转给保险人,即代位追偿。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员时,保险人不能代位追偿,但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