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和诉讼时效

(一)诉讼管辖和准据法

  1. 诉讼管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31 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准据法。依据《海商法》第 273 条规定,(1)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3)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依我国《海商法》第 261 条规定,(1)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

间为 2 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

三人的人身伤亡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向其他过失船舶追偿的时效期限为 1 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