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 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1. 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2. 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3. 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4.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逃脱中央银行监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 5 倍以下的罚款,可并处 5 万元至 5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停止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 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2. 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3. 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4. 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5.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6.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7. 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8. 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9.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未遵守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的;

  10.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其分支机构的;

  11. 违反中央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

  12. 同业拆借超过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侵犯商业银行权利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2.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

  3.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

  4.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贪污、挪用、侵占本行资金或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玩忽职守的,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