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的义务

  1. 生产者应当使其生产的产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

  2. 除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以外,产品质量应当具备基本的使用性能。

  3. 产品的实际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并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 除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外,其他任何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均应当有标识。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即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要相应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 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