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

(一)票据的性质

票据法中的票据是指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人们将许多能使财产证券化的并具有支付功能的证券都称为票据,如提单、仓单、保函等,由于这些证券的物质化含量太大,流通性较小,所以,现在人们已不将其视为票据, 我国的票据法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为票据,有关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专指这些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支付关系和担保、贴现及融资关系。因此,人们将票据称为能够流通、担保和融资的支付工具。

(二)票据的特点

  1.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发生需要当事人将其作成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需要向受让方交付证券为先决条件;持有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须向债务人出示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前提,由此特点可见票据这种证券与一些股票、债券和提单等证券不同,后者在有登记权利的情况下,即使证券丢失也可以通过查找票据发行的存根证实权利人的身份。

  2.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须符合一定的格式才能有效。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贴现、担保等票据行为都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因为票据具有极强的流通作用,如不遵守一定的规则,就难以保证票据的安全,也就意味着难以维护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利益。

  3.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只要持票人占有票据,一般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就能接受其行使权利的要求,人们也将票据称为一种无因证券。①

  4. 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而不管此金额或条件与出票人的原意是否有出入,或者与其他的票据关系人的利益是否有冲突,如持票人与其他票据当事人就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任何解释或履行上的不同意见,概以票据上的文义为准,当事人的其他解释一般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