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实施细则》第 19 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