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公布,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对“消费者”的概念应作严格的解释:其一,消费者必须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如果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明显地基于其他目的去购买或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则不能认为是消费者;其二,消费者只能是个人,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团体均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尽管法人或其他组织、团体以其名义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所谓个人生活消费,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和劳务消费,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消费,如购买日常生活所需之各种食品、衣物、用具等,另一部分是由经营者提供劳务的服务消费,一般包括商业性劳务消费(如照相、理发、餐饮等)、工交劳务消费(如电器修理、居民室内装修、公共交通等)、文化教育劳务消费(如影视、图书等方面的消费)、卫生保健劳务消费(如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消费)、旅游劳务消费、信息劳务消费(如通讯、科学咨询等)①。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 1978 年 5 月 10 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将“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4 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农膜、农业机械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