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丧失补救

(一)挂失止付

  1.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我国《票据法》第 15 条规定,票据丧失, 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挂失除外。

  2. 挂失止付的条件

  1. 被请求挂失止付人。挂失止付是我国银行业保护客户的一种传统的做法,票据的挂失止付的请求人可以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及个人多种主体,这些主体可以充当票据的付款人。如果票据没有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就没有挂失止付请求人,也就无从行使挂失止付的权利。

  2. 有丢失票据的事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6 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和填明“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止付;填明“现金”字样并填明代理付款银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人付款挂失止付。其他票据不得挂失止付。当事人必须有丢失票据的情况才能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如果票据不是丢失,而是因为其他合同纠纷或其他交易原因使票据脱离控制的,不得挂失止付。

  3. 向付款人本人挂失止付。

  1. 挂失止付的程序。挂失止付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填写通知书。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以异地结算查询查复通知书代),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事由,票据种类、号码、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通知止付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签章后交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

  2.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止付;在挂失前已被支付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

  3. 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 3 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否则,3 日期满后,挂失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4. 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的,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 3 日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在3 日期满的次日起 12 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时,按照人民法院

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办理止付;未收到此通知书的,在 12 日期满后,挂失止付通知失其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的, 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

  1. 挂失止付的后果。《票据法》第 15 条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只是对符合程序的挂失止付通知予以承认,并冻结该票据涉及的款项,但不能将该款项立即交付给挂失申请人,否则,在票据被虚假挂失止付的情况下,付款人仍然应当承担对该票据真正权利人的付款责任。
  1. 遗失银行汇票的补救办法,持票人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之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以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 1 个月后,确未被冒领,可以给予退款。

  2. 遗失银行本票的补救办法,银行本票为见票即付的,不予挂失。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遗失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被冒领的,可以给予退票。

(二)公示催告及诉讼

  1. 公示催告的概念。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周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93 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 公示催告的适用。《票据法》第 15 条第 3 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

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公示催告的后果。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 3 个月内申报权利, 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付款、不能贴现、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法律效力。

  2. 公示催告的结局。公示催告可导致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197 条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满前没人申报权利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遂告结束。原合同或原交易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新的个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