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概念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如,分厂、分店、门市部、办事处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其行为属于合伙企业的行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可以以该机构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由此所生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当然地归属于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利于扩大业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但是, 由于分支机构较为分散且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要由合伙企业承担,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增加合伙企业的责任风险。所以,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慎重,并且需要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防止他人冒名欺诈,保护交易安全和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实行登记管理。为此,《合伙企业法》第 18 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5)经营场所证明;

  1.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此外,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