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业代理人

(一)专业代理人的条件

  1.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这种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并应符合以下条件: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 50 万元;有符合规定的章程;有至少 30 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保险代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除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外,还应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 5 年以上;具有非保险专业大

专以上学历的,要从事保险工作 7 年以上;具有高中学历的,要从事保险工

作 10 年以上;以及从事经济工作 12 年以上的经历。

  1. 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格中,个人资本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 30

%,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 5%。

  1. 各级政府及政府的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2. 保险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二)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

  1.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筹建申请报告,筹建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2. 保险代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在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者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3. 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 6 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申请开业,并提交下列资料:开业申请报告,资本

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股东简介及其资信证明材料,拟任负责人名单、简历及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1. 开业。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有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方可营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冠有“保险代理”字样,以免社会公众误以为是能独自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中央银行核定,不得自行增加或增大业务种类和范围。《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第 23 条规定其业务范围是:代理销售保险单,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监控

  1. 营业。保险代理公司自正式批准后 6 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 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2. 期限。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 3 年,持证人应

当在有效期满前 2 个月内申请换发。

  1. 变更。保险代理公司对以下变更事项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修改章程,变更资本金,变更股东,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营业场所,以及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等事项。

  2.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及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3. 保险代理公司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