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原则上,公司处于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应当同等地享有民事权利。但是,基于公司固有性质和某些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在享受某些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婚姻权等等。

其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现行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限制。

  1. 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法》第 11 条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经济秩序,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规定了以下规则:
  1. 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2. 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这里所说的“依法”,主要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例如,经营金融业务,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经营香烟零售业务,必须经过烟草专卖局的批准。

  4.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公司超范围经营所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项目的范围,则不应因其超出经营范围而确认为无效,除非相对人为恶意(即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知该合同超出了公司的经营范围)。

  5.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具体说,公司变更其经营范围,首先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由公司的股东会(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指股份有限公司)

    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则应在作出决议后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然后申请变更登记。

  1. 转投资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 12 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 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现行公司法只允许公司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 公司向其他公司的投资额必须符合规定。这就是:除了国务院规定

的投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外,公司向其他公司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这里所说的“净资产”,指公司资产总额超过负债的部分; “累计投资额”,指公司以出资方式投入其他公司的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的帐面总值。这一规定的意义是,当公司的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现有净资产的 50%时,公司不得继续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说来,只有随着公司净资产的增加,对外投资额在公司净资产中所占比例降低到 50%以下,公司才可以在这一法定比例的范围内增加对外投资。但是,在计算这一比例时, 公司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即使公司的对外投资额已经达到净资产额的 50%,仍可以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增配股份的方式提供的利润分配。

在我国现阶段,以上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转投资比例高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转投资股权的可转让性以及这些股权的事后变现值。如果债权人不得不接受以转投资股权作为清偿,而这些股权难以转让变现或者其变现值低于清偿时的评估值,那就等于让债权人承担公司的投资风险。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团体人格,能够像自然人一样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为。因此,凡为公司者,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的意志是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的。法人机关就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公司的法人机关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它们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构成一个完整的组织体。

公司的行为能力包括:(1)民事行为能力,即公司能够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侵权行为能力,即公司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犯罪能力,即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构成犯罪时,公司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