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最低工资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

《劳动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三)最低工资支付

《劳动法》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