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质量法的内容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范,因此,其内容相应地包括: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的行政权力,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管理活动。《产品质量法》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国家为

保证产品质量而采取的宏观管理和具体监督措施,主要包括:

  1.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经过检验合格,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未经检验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

  2. 某些特殊或重要产品的特殊管理制度。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重要工农业原材料,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制定特殊质量标准或管理措施。例如规定某些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对有些产品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等。

  3.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和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够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法》第9 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标准,推行企业质量认证,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及申请其他质量认证时可免于质量体系审查。

  4.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活动。这一制度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消费者希望获得一个第三方的公正证明,以表明产品质量的可信赖程度而产生出来的一种证实评价产品质量的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9 条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由企业自愿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由认证机构颁发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5.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是以抽查方式为主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二)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产品质量责任的具体内容,将在以下各节中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