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森林、林木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林权

所谓林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的森林、林木以及林地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或其他用益物权的总称。

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资源是指特定地区的林地面积、树种以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林权与林产品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分离的。

(二)林权的分类

  1. 国有林权。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者外,属于国家所有。

  2. 集体林权。

  3. 个人林权。法律允许公民个人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对林木所在地的林地的使用权,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宜林的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后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三)林权的确认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