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付款

(一)付款的法律意义

付款是汇票义务人承担汇票责任对持票人所作的给付。请求付款是持票人的汇票权利,也是其拥有汇票的目的;而付款则是汇票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第 60 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付款的程序

  1. 付款的期限。《票据法》第 53 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

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1.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在此票据法所称的“作出说明”

    并无实际上可以否决的意思,持票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其不放弃汇票权利,即使超过提示付款期,但未超过票据权利期限的,也仍然有权请求付款。

  1. 提示付款。这是票据权利的行使,其主体是提示付款人,包括持票人和《票据法》第 53 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况,即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 付款程序。付款是指付款人对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其程序主要有:

  1. 持票人请求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就会影响付款人或银行的信用,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

  2.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经常性项目可自由兑换的规定生效后,可根据具体的交易项目及持票人的要求予以支付人民币,或相应的外币。

  3.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持票人的汇票权利得到实现,汇票债务人的责任全部解除。

  4.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将汇票

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1.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1. 付款损失。指由于付款人自己的原因,造成支付金额后,尚不能解除或者不能完全解除付款责任的事实,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 《票据法》第 57 条第 2 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 《票据法》第 58 条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