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草原保护

我国《草原法》规定的保护草原的主要措施是:

  1. 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凡因过量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对已经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加强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

  2. 禁止破坏草原生态平衡的活动。未经草原使用者同意并经乡级或者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在草原上开垦。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不准在草原捕

猎捕食鼠虫的益鸟益兽。

  1. 加强草原的防火和草原防鼠虫害和疫病的防治。我国《草原法》规定了草原防火制度;防火期;草原火灾的扑救和调查、处理办法。

  2. 限制所有可能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草原法》不但规定了政府防治鼠虫害的职责、防治疫病的职责和狩猎者的防疫义务,而且规定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使,也应当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公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的公路线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