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属私法领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行使起诉权,由审判机关进行审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部门作为监督检查部门予以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由审判机关审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者责任的途径主要有下列几种:

  1. 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包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 受害当事人向监督检察机关投诉,要求制止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人的行政责任。

  3. 监督检查部门根据任何人的举报和指控,或依职权主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违法行为,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情况的主要机构。《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监督检查部门广泛的执法职权,包括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 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检查与欺骗性交易方法有关的财物,必要时责令被检查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规定了被检查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的义务。

  4. 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的程序,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