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临时用地和联营企业用地

(一)建设临时用地

  1. 概念。建设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期满之后仍将土地使用权予以归还的用地。

  2. 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土地的范围外需要增加国有土地作为临时用地时,应当向当地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 应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3. 集体土地的临时用地。(1)一般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那些仅在建设过程里使用,其后仍可用作建设项目本身的土地或恢复原有用途的,工程建设的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用地,应尽量在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安排,并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明确临时用地的数量和期限,经批准后,与临时用地的权属主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协议的规定使用该土地。(2)特殊工程的临时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测等工程,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 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选址勘测的临时用地。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需要对土地勘测,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征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同意。

(二)临时用地人的义务

  1.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 使用完毕后应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

  3. 使用期满后要及时归还;

  4. 要给予用地损失补偿。

(三)联营企业用地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投资举办联营企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基建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