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证券违法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我国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 1.虚假陈述、欺诈客户

虚假陈述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包括:

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等。

  1.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等。

  1. 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1. 卖空交易

卖空交易是指投资者在不持有款或券的情形下,向金融机构或证券经营机构融资或融券,从事证券买入或卖出,以期谋利的行为。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批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融资为客户买入证券;

  1. 违规运作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未经批准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证券再行卖出的;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综合类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交易;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3 个月未开始营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动停业连续 3 个月以上;超出业务许可证范围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

可,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等。

(二)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责任。

  1. 行政责任

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从业资格、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书等。

我国证券法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证券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1. 刑事责任

即当证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对犯罪人实施刑事处罚。

证券法明文禁止的各种违法行为,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都规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第 178 条到 182 条,明文规定了,

  1.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

  2.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3. 内幕交易罪;

  4.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债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罪;

  5.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6. 操纵证券市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