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994 年 12 月 5 日劳动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①第 5 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企事业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或事业组织代表, 就职工集体劳动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在我国,集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

(二)集体合同内容是职工集体劳动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三)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四)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或事业组织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

(五)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