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员

(一)船员的定义

船员是指在船上的一切在职人员。船员包括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高级船员有船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管事和船医;一般船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在船上服务的人员。

(二)船员的任职条件

依照我国《海商法》第 32、33 条的规定,船员必须具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经专

门机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任职。对于其他船员,也须经过专业训练, 基本掌握职责范围内的操作规程,才能担任适当的工作。对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我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三)船长的职责

  1. 负责对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应当执行。船长对于船舶以及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和其他财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任何损害。任何在船人员如有危害船舶或者船上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船长有权加以拘禁;但是,对于非法拘禁,他应当负刑事责任。

  2. 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为此,船长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的人逃亡及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对于犯罪的人做成案情报告书,附具证据。报告书应由船长和在船上的两个以上的在船人员签字作证,将犯罪的人连同报告书送交我国港口的公安机关,或者交送航行途中遇到的我国军舰。如果船舶在国外,应当将案情报告给就近的我驻外使领馆,并且按照他们的指示办理。

  3. 证明船上每一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船长应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与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予以证明。死亡证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且送交第一到达的我国港口的有关机关或者外国港口的我驻外使领馆。

  4. 领导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船舶及船上生命。船舶发生危及船上生命、财产安全的海上事故时,船长应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奋力施救。如果船长认为船舶的沉没、毁灭已不可避免,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船长决定弃船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船长在离船以前,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的职务;在下一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