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未成年工及其特殊保护的概念

《劳动法》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所谓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特点和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特殊保护。

(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 上岗前培训。

  2. 禁止安排有害健康的工作。《劳动法》第 64

    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 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及工具台应当适合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特点。

  4.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法》第 65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时间是:(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 1 年;(3)年满 18 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