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助合同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

在海上救助开始前或进行中,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称为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二)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不能任意解除或随意变更。我国《海商法》第 176 条规定,救助合同在两种情况下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可判决或裁决变更合同;(1)合同在不正当或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三)救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可分为两类:(1)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即救助行为没有效果,便不产生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2)实际费用救助的合同。当事人可约定,救助报酬依救助所花的实际费用为依据。我国《海商法》承认这两种合同。

(四)救助方的义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下列义务:(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在合理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4)当被救助方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五)被救助方的义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1)与救助方通力合作;(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