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和解程序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综合各国的经验,和解制度有如下特征:(1)由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2)和解请求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3)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协议;(4)和解协议采用让步方法了结债务;(5) 和解程序受法定机关监督。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和解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 和解与整顿相结合。所谓整顿,是指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采取的旨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的一系列行政措施。整顿申请为提出和解申请的前提,实施整顿为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提。

  2. 和解和整顿只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