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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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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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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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其中,依第 1 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如对使用权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其中,依第 1 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如对使用权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