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 为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 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其中,依第 1 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如对使用权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